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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办案现场引争议、证人戴手铐穿马甲遭辱骂

作者:法治与维权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5-16 16:59
摘要:沈丘县多名证人竟在配合办案过程中,遭到办案人员的不当对待,被戴上冰冷的手铐,穿上刺眼的马甲,甚至被迫坐在所谓的“老虎凳”上,期间还遭到办案人员辱骂为“混蛋”。这样的待遇,让证人们备感羞辱与恐惧,引发了他们强烈的不满与反抗。最近,河南周口市沈丘县的多名

沈丘县多名证人竟在配合办案过程中,遭到办案人员的不当对待,被戴上冰冷的手铐,穿上刺眼的马甲,甚至被迫坐在所谓的“老虎凳”上,期间还遭到办案人员辱骂为“混蛋”。这样的待遇,让证人们备感羞辱与恐惧,引发了他们强烈的不满与反抗。

最近,河南周口市沈丘县的多名群众联名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他们作为案件证人,在协助办案过程中受到了极不人道的对待。然而,办案单位的督查人员对此的解释却令人大跌眼镜:他们认为只要不直接辱骂父母,就不算真正的辱骂;穿马甲只是为了方便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区分;而那所谓的“老虎凳”实则只是正常的讯问椅;至于戴手铐,则是办案过程中的常规操作,只要没有实施殴打,就不算是刑讯逼供。

图:为李纪真等人写给周口市纪委第二巡视组的实名举报信

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视频资料,这一事件发生在2024年4月30日上午8时50分,地点位于沈丘县洪山镇村民李纪真所经营的一个百货门市部内。画面中,李纪真等人愤怒地向周口市纪委第二巡视组递交了实名举报信,控诉他们在协助办案过程中所遭受的不公待遇。

据当事人描述,李纪真和其他18名群众曾在村民孙成军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然而,由于他们的证词与办案人员调查的结果存在出入,为了重新获取口供,办案人员竟将其中12名证人(另有6人因得知风声而躲避)分两次带到沈丘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询问。在长达数小时的审讯过程中,这些证人不仅被推翻了之前的证词,还在办案人员的威胁和恐吓下被迫做出新的证词。

作为受害者的李纪真等人坚称,他们在审讯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威逼和恐吓,所做出的证词并非出于自愿。因此,在2024年4月份,他们决定向周口市纪委第二巡视组进行实名举报,要求撤销在威逼下所做的口供。

在举报信中,他们详细描述了审讯过程中的种种不当行为:办案人员不仅对他们进行威胁、恐吓和诱供,还给他们戴上手铐、穿上马甲、强迫他们坐在“老虎凳”上,甚至长达12个小时不让他们吃饭。他们认为,在这样的环境下所做出的证词是毫无法律效力且极不真实的。他们担心这样的证词会冤枉无辜的人,也会放过真正的罪犯。

图:沈丘县公安局督查大队人员到李纪真的门市部就其举报内容当面沟通(中为当事人)

视频画面还显示,沈丘县公安局督查大队的教导员和民警曾与举报人李纪真进行面对面沟通,就举报材料中的问题进行核实。在沟通过程中,李纪真还原了当时的情景,并强调办案人员的态度极其恶劣,甚至辱骂他们为“混蛋”。然而,督查大队的工作人员却对此轻描淡写地表示,“混蛋”只是语气重了些,并不算真正的辱骂;而戴手铐则是办案机关的惯例操作;穿马甲是为了方便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区分;至于所谓的“老虎凳”,他们坚称那只是普通的讯问椅。最后,他们还试图安抚举报人:“你们现在不是没事了吗?已经让你们回来了。”

这样的解释和态度显然无法平息举报人的愤怒和不满。他们坚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彻查并给予公正的处理。这一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人们纷纷呼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尊重和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图:这是开发商王某给孙成军办的假房权证,镇土管所所长因此被免职

据知情人士透露,2016年,洪山镇的小产权房开发商王某,以虚假房权证的方式,将一套房子售卖给孙成军。这一违法行为被举报后,王某受到了法律制裁,镇土管所所长也因此被免职。由于这起事件,王某开发的小产权房陷入滞销困境,他因此怀恨在心。

到了2020年5月10日下午3点,王某酒后驾车,竟然将车辆停放在孙家收购的粮食上,严重干扰了孙家的正常经营。孙成军为此报警两次,但王某却反咬一口,指责孙家无理取闹,双方因此发生激烈的争执和辱骂。

令人震惊的是,在事情发生三年后的2023年9月12日,孙家竟突然被指控犯有寻衅滋事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项指控竟是孙家上门对王某进行辱骂。但这一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有目击证人公开出庭作证,证明孙家的清白。

为了得到满意的口供,办案机关竟然在12月10日将这位证人带到公安局办案大厅,强行给他戴上手铐,穿上马甲,威逼他更改法庭上的口供。在巨大的压力下,证人无奈只好改变了原先的证词。

河南省慧闻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勤玉表示,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人民警察才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而在这起事件中,作为证人的举报人并没有表现出任何紧迫性或危害性,因此显然不应被使用警械。公安机关在传唤证人时,给证人戴手铐、穿马甲等行为,属于违法使用警械,应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结合损失情况给予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以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但在这起事件中,办案机关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这起事件不仅揭示了某些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也引发了对于如何保障证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深思。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责任编辑:法治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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